一、企业解散案件
终止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而未作出延期决定的;
– 根据企业主的决定,对于私营企业,所有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委员会,公司所有者;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 公司连续6个月不再达到本法规定的最低成员人数而未办理企业类型转变手续的;
- 商业登记证已被撤销。
2、公司解散条件
企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解散:
- 确保支付所有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
– 企业不在通过法庭或仲裁解决争议的过程中。
3、办理公司/企业解散手续的顺序
企业解散时,至少要向3个机构提出申请,包括:
– 如果企业有进出口活动,海关总署证明企业不欠进出口税。
- 主管税务机构直接确认纳税义务的履行并执行 TIN 停用程序。
– 企业所在地计划投资部通知解散并完成解散程序。
– 公安机关退回印章(如果企业使用公安机关发放的旧印章)。